李佩婉、吕慧君:从深伪滥用谈网络尊重不容退让

去年3月,香港大学一名法律系学生被发现未经当事人同意,生成超过700张涉及同学、朋友和老师的性露骨深度伪造影像。经多名受害者投诉后,校方展开调查,但最终仅向涉事学生发出警告信和要求他道歉,理由是他的行为在当时并不违法。不出所料,事件激起公众强烈愤慨,也引发对网络性暴力法律保障的审视。

香港事件并非孤例,全球各地和新加坡也曾出现类似案件。2024年11月,新加坡警方开始调查新加坡体育学校学生深度伪造裸照在网络流传的事件,也带出一个急迫问题:新加坡法律体系如何应对越来越多未经同意的深度伪造内容?我们的法律是否足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深度伪造色情内容侵害?

值得庆幸的是,新加坡的法律框架同港大事件发生时的香港法律相比,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新加坡《刑事法典》把持有、生成,甚至威胁发布人工智能(AI)生成的色情影像定为犯罪。最近通过的2025年《互联网安全(援助与问责)法案》针对私密影像滥用行为,设立民事诉讼途径。这些进展使新加坡的法律保障水平,与国际领先司法管辖区并驾齐驱。

新加坡的新法律无疑是朝正确方向迈出重要一步。然而,海外的发展显示,不管法律系统多全面,都会持续面对艰难且不断变化的执法挑战。例如在韩国,深伪的滥用行为已转移至加密、去中心化的平台,使侦测愈加困难。受害者担心名誉受损而不愿举报,许多案件无从启动调查。

当深伪影像涉及未成年人时,问题会更棘手。体校事件中的受害者与加害者都是学生,使政策制定在威慑与改造之间须取得微妙平衡。新加坡《刑事法典》对制造、传播或威胁传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AI生成色情影像,施加更严厉处罚。然而,当加害者也是青少年时,便出现两难局面——如何在保护年轻受害者的同时,确保年轻违法者承担责任,并获得改过自新的足够机会?

新加坡的立法方针表明,当涉及严重危害时,公共安全与威慑力被坚定地置于优先地位。尽管《1993年儿童与青少年法令》一般对16岁以下的违法者,提供相对宽松的处理框架,但对于屡次违法或犯有严重罪行的较年长青少年(16岁至18岁),案件可能由国家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并可判处监禁或体罚。

我们认为这取得恰当的平衡。法律承认对青少年违法者进行改造与发展支持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强调较年长的青少年并非自动获得“免入狱卡”。仅因加害者年轻,并不意味着受害者所受的伤害就较轻。通过对16岁以上违法者实施更严厉的处罚,法律释放出清晰信号:这个年龄段的人,理应对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具有清醒认知。

从根本上看,性相关深伪问题,源于长期存在、轻视女性尊严的社会观念。即便执法过程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手段仍对纠正这些观念至关重要。除了惩罚功能,法律更具有强大的价值宣示作用——它明确表达我们在网络与现实社会中,对彼此行为准则的价值期待。在AI生成色情影像的背景下,法律必须清晰表达这类影像的制作、持有与散布,绝非无伤大雅的私人消遣,而是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新加坡刑事制度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立场。新加坡当前法律已将纯粹供个人观看的AI生成色情内容制作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尽管各界普遍认识到,鉴于监管私人行为所涉及的伦理考量,对此类罪行执法可能存在挑战,但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违法,具有根本必要性。贬损受害者的行为,不能因侦查困难而被默许。通过将这类影像制作明确定为犯罪,法律划定可接受与反社会行为之间的清晰界限,并为禁止传播奠定更坚实的法理基础。

重要的是,当个人私密影像被篡改为色情内容时,受害者会强烈感受到实质的侵害。即便是加害者声称无意传播这些影像,影像存在本身也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深层心理创伤。通过将制作行为定罪,意味着法律承认对受害者尊严的严重冒犯,并彰显保护个人自主权的紧迫性。

在民事制度方面,新加坡现行法律尚未对未经授权制作深度伪造的亲密影像提供民事援助。根据《2025年互联网安全(援助与问责)法案》,“影像一旦被传播”,侵权才能成立。换言之,若加害者只是制作,并未传播,未必构成民事侵权。我们认为,未来法律架构还能进一步明确列明:即使只是“制作”深伪影像,也应让受害者有权索赔。此外,法律也可进一步澄清:受害者能以因尊严受损而获得赔偿,不必证明收入损失等难以量化的损害。建立更完善的民事索赔机制,能与刑事追诉形成互补,为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聚焦于受害者权益的司法保障。

通过明确谴责深度伪造的制作、持有与散布,并通过刑事与民事援助赋权受害者,法律发出毫不含糊的信号:对他人尊严、自主权与安全的尊重不容妥协,任何利用科技贬低或剥削的行为,绝不会被容忍。

作者李佩婉教授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院长、吕慧君是法学院兼任讲师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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