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辛格 萨维塔·庞戴:“保护责任”与对伊战争

2005年,170多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并作出政治承诺,致力于防止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但在认可“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同时,他们是否也为美国和以色列对伊朗的战争铺平法律道路?

根据“保护责任”原则,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保护人民免受大规模暴行之害。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在于政府。然而,如果政府无力履行这一责任,或者正在纵容甚至亲自实施这些罪行,“保护责任”原则要求其他国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行动,以防止此类暴行发生。

支持“保护责任”的决定,源于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当时占人口多数的胡图族中的极端分子,企图消灭少数族裔图西族以及反对屠杀的胡图族人。惨剧发生后,隔几年出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提出质疑:在种族灭绝发生前,那些有能力且愿意阻止悲剧的国家,是否应该袖手旁观,就只是因为安理会没有批准干预?

《纽约时报》最近的一篇评论文章,试图将“保护责任”与当前针对伊朗的战争联系起来。作者暗示我们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要么肯定地回答安南的问题,承认那个假想的联盟是应在80万图西人遭屠杀时袖手旁观;要么主张它本应采取行动——这实际上意味着默许美国和以色列对伊朗的所作所为。但这并非我们真正面临的选择。

诚然,有人可能会认为,伊朗政府今年1月对示威者的屠杀——国际特赦组织估计死亡人数在5000至2万人甚至更多,就连已故的哈梅内伊也承认死亡人数达“数千人”——本应引发强有力的国际反应。但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政府并未试图以保护人权、防止暴行,甚至国际法为由,来为美以对伊朗的打击辩护。

相反,美国政府对行动所声称的理由——尽管前后矛盾且摇摆不定——始终围绕着“自卫”的主张。美国官员在不同场合提及威胁、威慑及战略目标,部分言论甚至转向“政权更迭”。

所谓“保护责任”为美以袭击伊朗提供理论依据的论点,是基于对“保护责任”的误解。从本质上讲,“保护责任”并非关于为公民或人权提供一般保护的学说。“保护责任”明确立足的并非模糊的人道主义关切,而是保护民众免受上述四种具体罪行的侵害——这些是国际法所惩处的、最令人良心震颤的暴力形式。它并未在国际法中开辟新的例外,而是建立在现有法律义务之上,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的预防和惩治义务。

若认为“保护责任”制造政治领导人可利用的漏洞,以此为借口入侵他国,便是忽略规范的关键要素。曾作为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在制定“保护责任”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澳大利亚前外长加雷思·埃文斯(Gareth Evans)始终坚持,只有满足审慎标准,使用武力才具有正当性。

这些标准包括危害的严重性、正当意图、最后手段、相称性,以及至关重要的“利大于弊”原则。显然,要实现“利大于弊”,必须具备较高的成功可能性。

关于“保护责任”会为干预创造放任环境的论调,或许在2011年利比亚干预行动刚结束时曾引起共鸣。但此后的发展轨迹却截然不同。在从加沙到苏丹再到缅甸,暴行罪行仍在持续发生的当下,国际社会面临的核心挑战,并非基于“保护责任”而进行的干预过多,而是始终未能动员集体行动,以保护民众免受国际法所定义的最严重罪行的侵害。

“保护责任”并未在国际法中制造漏洞。恰恰相反,设计初衷正是为了确保国际社会在面对大规模暴行时,能够保持克制、行动合法并承担问责。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在通过“保护责任”时,曾明确规定:任何为保护民众免受此类罪行侵害而采取的军事行动,均须在联合国安理会主持下进行,并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当今真正的挑战在于,各国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往往采取选择性应对——谴责某些行径,却对伙伴或盟友涉及类似行为时保持沉默。这种不一致的做法恐将营造一种纵容氛围,导致非法行为被默许而非被制止。当务之急是从安理会开始,各方须更严肃地践行“保护责任”框架,并正视那些持续阻碍国际社会履行它已认可责任的艰难政治现实。

作者Peter Singer是普林斯顿大学生物伦理学名誉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学中心客座教授。Savita Pawnday是纽约市立大学研究生中心拉尔夫·邦奇国际研究所保护责任全球中心执行主任

英文原题: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the War Against Iran

版权所有:Project Syndicate,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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