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鹏:战争最大顾忌是平民——与纪赟先生商榷

读纪赟先生的《广岛的泪与肃清的血》(《联合早报》11月8日言论版)。我与他是多年的微信好友,也读过他不少作品,仍然感到震惊。他居然提出侵略国的平民集体有罪!

纪先生并没有直接这么说,而是行文中表达出这个意思。他将平民分为侵略国的平民和被侵略国的平民,前者属于加害者(的一部分),后者属于受害者。战争罪行的责任,用法律语言只有两种——有责任和无责任。纪先生认为侵略国的平民有责任。

纪先生的侵略方平民集体有罪论并不孤立,有一定市场。有人认为纳粹德国的平民同情、支持纳粹,所以有罪,被杀活该。这个理论很有问题。同情、支持纳粹就该被杀吗?当时德国有很多平民反对纳粹,例如犹太人,他们并没有责任。对以哈战争,有人也认为巴勒斯坦平民集体有罪,因为他们支持哈马斯,给哈马斯投过票。

国际战争法对武装人员(军队、警察和其他武装团体)和平民做出严格区分,二者的权利、义务相差很大。国际法对平民有特殊的保护。尽管在战争中,造成平民伤害难以避免,但是参战方有义务做到:第一,不能故意杀戮、伤害平民;第二,对伤害平民无法避免的,要保持克制,不能扩大化。

第一类典型的案例是,国际法庭认定,波黑塞尔维亚族军队故意屠杀约8000名斯雷布雷尼察的波斯尼亚克族男人。第二类案例中,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以色列在攻击哈马斯过程中明显过度伤害平民。

纪先生提到,“以‘日本平民’组成的豺狼之师”屠杀新加坡华人。我对那段历史不熟,不妄加评论。但是,国际法规定的战斗人员不仅包括军队、警察,还包括武装团体——他们不是平民。另外,我举一个熟悉的例子。卢旺达大屠杀,一些平民在混乱中杀人、放火、抢劫。平民犯罪与军人罪犯一样,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部分平民犯罪,也不能说明全体平民有罪。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战胜国没有犯罪吗?有,还不少,但是没被审判。1990年代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开创一个先例:“不管战争性质、有罪就要审判的模式。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俄乌战争的战犯审判思考》,《联合早报》2023年2月23日言论版)

我在前文中提到,美国向日本的广岛、长崎扔原子弹,军事上的意义不说,按照现代国际法的标准,违法了,杜鲁门该去国际法庭。投掷原子弹,符合伤害平民的两个标准:故意和明显过度。

战争最大的顾忌是平民。俄乌战争为什么僵持?原因就是这个。俄罗斯包围马里乌波尔、巴赫穆特、波克罗夫斯克,围了几个月甚至几年,为啥不几个导弹扔过去炸平了?因为怕杀死大量平民。乌克兰反侵略,袭击俄罗斯后方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也不能攻击平民目标。法律具有普适性,不优待被侵略国平民,也不歧视侵略国平民。

罪不及妻孥,祸不及无辜。无辜的平民,不管属于侵略国还是被侵略国,都是被保护的对象。纪文貌似善恶分明,实则缺乏现代人权、法治思想。被侵略国有权防卫,但没有伤害平民的无限防卫权。我反对主要以平民为目标使用核武器,在任何情况下。

作者是国际问题政治和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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