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最高法院撤除了总统特朗普动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加征关税的做法,但据彭博社整理,美国法律体系中仍有五大“法律锦囊”可供白宫利用。不过,这些替代方案在程序透明度、执行速度及税率上限方面多有掣肘。
1.《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 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监管商品进口
- 优势:无税率上限,可无期限执行
- 劣势:不能立即生效,须由商务部先进行为期不超过270天的调查;针对特定行业如钢铁,而非针对整个国家
- 曾用案例:特朗普2018年对钢铁和铝征税,2019年对进口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征税,第二任期对铜衍生品、木材和家具、钢铁和铝征税
2.《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Section 2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 授权总统保护受进口激增威胁的美国本土产业
- 优势:针对性强,可直接保护洗衣机、太阳能电池等特定制造业
- 劣势:不能立即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先展开调查,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须在受影响方提交请愿书后18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针对特定行业;关税上限为现有税率的50%;初始征收期限为四年,最长可延至八年;若征收期限超过一年,必须定期逐步降低税率
- 曾用案例:特朗普2018年对太阳能电池和洗衣机征税,拜登政府延长和修改对太阳能电池征税,洗衣机关税在2023年到期终止
3.《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 授权总统回击他国歧视性或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 优势:无税率上限;可针对单一国家的所有商品,如展开对华贸易战
- 劣势:贸易代表办公室须先进行调查,并与相关国家磋商;关税四年后自动终止,贸易代表办公室若收到延期请求时可延长征收期限;通常针对单一国家,但贸易代表办公室可对涉及多国的同一课题同时展开调查
- 曾用案例:特朗普2018年对数千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税,2025年7月对巴西的贸易政策、知识产权政策、森林砍伐行为以及乙醇市场准入问题展开调查
4.《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Section 122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 授权总统弥补美国重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协助纠正国际收支失衡,或防止美元出现迫在眉睫且显著的贬值
- 优势:无须等待调查结果出炉,可立即实施;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去年5月曾暗示,若要通过加征关税解决贸易逆差,应动用此条款而非IEEPA
- 劣势:税率上限仅为15%;有效期仅限150天,延长期限须获国会批准
- 曾用案例:历史上从未动用过;特朗普星期五(2月20日)根据第122条签署行政令征收10%基准关税
5.《1930年关税法》(斯穆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第338条(Section 338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 当他国对美国商品征收不合理关税、实施限制性措施或采取歧视性行为时,授权总统作出反击
- 优势:无须预先调查,只要总统认定事实存在即可实施
- 劣势:税率上限为50%
- 曾用案例:从未动用过。此法诞生于大萧条时期且极具争议,若动用此法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挑战;特朗普暗示可能引用此条款,促使民主党议员在2025年3月提议废除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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