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监管私募基金相关文件,多处提到对政府、国企设立基金的意见,明确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星期五(6月5日)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在“强化源头防控”的部分第一条就提出,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于政府、国资基金的监管意见,文件还提到,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意见还提出,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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