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蔡晓辉采取强制措施

海南日报消息,1月23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公安厅报送的《关于许可对省七届人大代表蔡晓辉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省七届人大代表蔡晓辉采取强制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蔡晓辉为企业界人大代表,担任临高金牌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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