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贪污22亿人民币 南京经开区前官员六罪并罚判处死刑

中国官方通报,南京经开区前官员杨有林在30年里贪污逾22亿人民币,六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星期一(7月6日)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对被告人杨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杨有林在1993年至2023年间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民营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巡视员,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发展顾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发展顾问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22.14亿余元人民币。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2500万余元人民币。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1500万元人民币,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00万元人民币。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10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他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法院今年3月18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杨有林当庭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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