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中国海仲裁裁决(下称裁决)公布10年后,最重要的问题已不再是中国是否遵守裁决(它显然没有)。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裁决是否依然改变南中国海的战略与法律格局。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答案是肯定的。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时,许多人曾期待这将成为一个决定性的转折点,不仅对争端本身,也对国际法在南中国海的权威性而言。裁决裁定,中国对九段线范围内的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无效,厘清争议岛屿、岩礁及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并明确指出各声索方在南中国海的海洋权益,必须源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而非模糊的历史主张。
然而,随后的10年却暴露当一个强国拒绝接受不利裁决时,国际裁决的局限性。中国拒绝接受裁决,称其“无效”,并扩大它在争议水域的海警、海上民兵和海军的存在。中国船只与菲律宾军方、海警及民用船只之间的危险对峙已成常态,特别是在第二托马斯浅滩(Second Thomas Shoal,中国称仁爱礁,菲律宾称阿云津礁)和斯卡伯勒浅滩(Scarborough Shoal,中国称黄岩岛)周边。发射水泡、船只碰撞及咄咄逼人的军事动作,已日益成为中菲船只海上相遇时的常见景象。
若仅从履约情况来衡量,裁决可能令人失望。如同多数国际裁决,它缺乏任何强制执行机制,效力最终仰赖于有关国家的接受和所承受的政治压力。中国拒绝接受裁决,继续实际控制某些被占领的岛礁,并持续在争议水域扩大海上存在。亚细安既未正式承认裁决,也未将它纳入《南中国海行为准则》的起草进程,甚至未予正式认可。在一些观察家看来,这似乎暴露国际法的局限性。
然而,这一结论误解国际裁决通常的运作方式。它们的意义很少在于立即履约,而是塑造法律叙事、约束未来的声索、影响外交,并逐步改变合法性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说,2016年的裁决产生深远的影响。
裁决从根本上改变争端的法律和外交格局。2016年之前,南中国海争端常被描述为相互重叠的历史主张之争。裁决发布后,争论焦点日益转向捍卫基于规则的海洋秩序。仲裁庭已明确指出,南中国海的海洋权益必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而非模糊的历史权利主张。
裁决悄然重塑区域外交格局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国际法不仅影响司法结果,也界定民族国家为其行为寻求正当性并进行辩护的规范性界限。即便是中国,尽管拒绝接受裁决,但也越来越多地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认可的法律概念来阐述海洋立场,援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主权权利,而非仅依赖对历史权利的笼统主张。北京在继续质疑裁决的同时,主要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内论述,凸显一个更广泛的观点:法律正当性依然至关重要。除非法律正当性仍具有政治和外交价值,否则各国不会投入大量精力构建法律论据。
裁决已悄然重塑区域外交格局。即便菲律宾在不同政府执政期间政策有所摇摆,它仍旧逐步将裁决整合进海事法和外交立场中。越南和马来西亚提出的海洋主张及大陆架划界申请,大体上与2016年仲裁庭的推理相一致。
在东南亚以外,裁决已成为一个更广泛联盟的标杆,用以捍卫航行自由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健全。澳大利亚、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加拿大均已表明,支持裁决以及基于规则的海洋秩序。如今,裁决已成为国际社会针对印太地区过度海洋主张的大部分外交反应的重要依据。
然而,裁决的10周年纪念却正值危险时刻。
今天的南中国海比2016年更加军事化、更拥挤、地缘政治纠葛更深。中美之间的战略竞争已急剧加剧。中国日益将南中国海视为不仅是领土争端的核心,更是关乎地区霸权和美国遏制战略的更广泛战略博弈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美国则越来越将南中国海的稳定,视为维护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以及捍卫基于规则的地区秩序的核心。危险在于中国与其他声索国之间反复发生的对抗,以及当地海上事件可能卷入更广泛的大国竞争的风险日益增加。
此外,亚细安内部仍存在分歧,且受制度制约。关于《南中国海行为准则》的谈判仍在继续,但经过多年磋商,人们仍对任何协议是否具有真正的约束力或实质意义存有疑虑。今年担任亚细安轮值主席国,使菲律宾处于一个特别微妙的境地:既要平衡区域外交,又要抵制各种试图淡化裁决法律意义的努力,无论这是来自中国,还是源于基于共识的区域外交动态。
过去10年的核心教训确是发人深省——国际法本身无法解决地缘政治冲突,但强权也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裁决并未“解决”南中国海争端;没有任何仲裁庭能够做到这一点。它达成更具奠基意义的成果:确立一个法律基准,日后各国的行为和举动都将以此为依据加以评判。它缩小在法律上可辩护的领土主张的范围,并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世界上最具战略意义的海域之一的权威。最重要的是,它确保南中国海争端不会仅仅通过胁迫和军事力量来解决,而是同时通过法律、正当性和国际舆论来解决。这或许正是裁决的持久意义所在,特别是如果其他东南亚国家最终能将仲裁裁决的原则,融入它们的海洋和外交政策中。仍在谈判中的《南中国海行为准则》的正当性,也将取决于它与裁决基本原则的契合程度。
裁决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能否立即得到执行,而在于防止过度的海洋主张,以及胁迫性做法因反复出现和默许而被视为合法或正常。即便在胁迫、灰色地带战术,以及日益加剧的战略竞争之中,亚细安成员国也必须继续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基于规则的秩序,作为各国海洋行为的治理框架。
时隔10年,南中国海依然是法律与力量之间的竞技场。2016年的仲裁裁决,则确保法律在这场较量中,能够稳固地占据一席之地。
作者Lowell Bautista是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副教授;Aries A. Arugay是菲律宾大学迪里曼分校政治学教授、尤索夫伊萨东南亚研究院菲律宾研究项目客座高级研究员兼协调员
原载尤索夫伊萨东南亚研究院Fulcrum网站
黄金顺译